逢年過節,禮尚往來,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禮儀,但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那里,卻演變成了違規收送名貴特產和禮品禮金的好時機。節日期間的不正之風既是日常作風問題的一個縮影,更是平時問題的集中表現。公款送節禮、下級送上級等風氣,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在節假日等重要時間節點上表現得尤為突出,影響十分惡劣。不加以解決、不堅決剎住,勢必會嚴重影響糾治“四風”問題的最終成效。
禮品是指禮物、禮金、禮券以及以象征低價收款的物品。“其他禮品”不包括禮金和禮券。
1.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2.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按照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并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
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并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凡屬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即使是親友饋贈的禮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須登記上交。
對來訪的外賓,不主動贈送禮物。外賓向我方贈送禮物的,可以適當回贈禮物。
貫徹節約、從簡原則。禮物應當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為主。
從嚴審批。對外贈送禮物或者回贈禮物,必須經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審批時,應當從嚴掌握。
妥善處理接受的禮物。
1.價值按我國市價折合人民幣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國外接受禮物的,自回國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寫禮品申報單并將應上繳的禮物上繳禮品管理部門或者受禮人所在單位;不滿200元的,歸受禮人本人或者受禮人所在單位。
2.對方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時,應當予以謝絕;確實難以謝絕的,所收禮金,有價證券須一律上繳國庫。
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在職各級紀委委員(不含基層黨總支、支部紀檢委員)、紀檢監察機關于部(含職工,下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中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干部。
紀檢監察干部收受的會員卡,是指娛樂、健身、美容、旅游、餐飲等行業機構以及商場、會所、賓館、俱樂部等發行的,具有一定價值、金額或消費次數,供持卡人在消費活動中進行會員身份認證識別,并憑此消費、免于付費或享受折扣的憑證。自費和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發給本單位干部的會員卡除外。
對于收受后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外商、私營企業主;
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贈送、接受或者索取禮品的,按照國家有關懲治行賄、受賄的法律、法規處理。
在公務活動包括禮儀慶典、新聞發布會和經濟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者,要堅決追究,根據數額多少和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索要或暗示對方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的,要從重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業務會、招待會、訂貨展銷會、新聞發布會等各種會議和禮儀、慶典、紀念、商務等各種活動及其他的形式或名義,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外活動(包括與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交往活動)中,由于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必須在一個月內全部交出并上繳國庫。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貪污論處。
在對外公務活動中,不得私相授受禮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禮品。
本文摘自《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紀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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