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滲坑方式排放酸洗廢液
連云港中院判處三人有期徒刑
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致使環境嚴重污染。日前,三名被告人被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017年夏天,萬某東、萬某善、萬某致在未經審批、未建廢水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合伙在連云港市贛榆區青口鎮里沙村東側荒地路邊開挖兩個坑池,設立酸洗點用鹽酸酸洗石英石,將酸洗后的廢液直接向兩個滲坑排放,并將清洗石英石的廢水向附近地面排放。
酸洗一批石英石后,萬某善、萬某致退出,萬某東單獨在該酸洗點繼續經營生產。后因周邊群眾反對,萬某東將該酸洗點棄置,又至該酸洗點南側荒地開挖三個坑池,重新設立酸洗點從事酸洗生產,并將酸洗后的廢液向這三個滲坑排放,將清洗石英石的廢水排至南側空地。
經連云港市贛榆區環保局現場抽樣監測,上述兩處酸洗點五個坑池內廢液pH值(無量綱)均小于0.5。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等規定,涉案石英石酸洗點所產生的廢液屬于危險廢物,代碼為HW34-900-300-34。
2017年12月4日,連云港市贛榆區環保局對贛榆海洋經濟開發區涉案石英石酸洗點的土壤進行現場采樣監測。經監測,1號池、3號池、廢酸傾倒處以及3號池北80米處土壤pH值(無量綱)分別為2.14、2.28、1.94、6.80。
2018年7月12日,連云港市贛榆區環保局對位于贛榆區青口鎮里沙村的涉案石英石酸洗點的土壤進行現場采樣監測。經監測,酸洗池池北、池西、池南、池東及池北20米土壤pH值(無量綱)分別為2.72、2.39、2.73、2.39、7.31。
2018年3月19日,連云港市贛榆區公安局將被告人萬某東抓獲。同年4月8日,將被告人萬某善抓獲。同年4月11日,被告人萬某致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其污染環境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萬某東、萬某善、萬某致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滲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被告人萬某東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在判決書中,法院還注明,禁止被告人萬某善、萬某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酸洗行業有關的活動。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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